9月28日,《联合早报·交流站》刊出凌庆荣先生的《切莫借环保之名行牟利之实》一文,他指出:“一些别有居心的团体或企业,有时会巧妙的利用环保的课题来作掩饰,以达到他们不能公开说明的隐藏议题和目的。”
这显然是一个重要问题,当天站长的话也指出:“公众非常关注一些团体组织以关爱社会环境,借公益慈善之名谋利,把环保工作当做赚钱工具。保护环境、慈善爱心活动容易吸引民众参与,但公众在献出善心爱心时,应该对整个活动有清楚的认识和判断,以免被利用。”
这些议论虽然有其正确与重要的一面,作为一个经济学者,笔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问题。合起来看,可能比较全面。
“借环保之名牟利”,“把环保工作当做赚钱工具”,是否就不应该呢?如果他进行牟利的方法,他赚钱的同时,对他人、社会甚至全球环保本身,造成很大的伤害,则显然不应该。不过,这是由于这些伤害,而不是由于他在牟利。
笔者是南洋理工大学的一位老师。我们可以正确地说,所有受薪老师都以探求真理与教育下一代的神圣工作当做赚钱工具。我们是有拿学校的薪金呀!只要我们老师们,没有在研究上弄虚作假、剽窃抄袭,在教学上误人子弟,我们做出贡献,获得报酬,即使是把神圣工作当做赚钱工具,并没有错。
在分工不发达的古代,很多对他人或公众有利的事务,可能靠人们的公德心来达致。这种利他的事务,当然是值得赞扬与鼓励。然而,如果没有配合利己的报酬,只靠公德心,有关劳务很难有足够的提供。试想,如果我们不给治病救伤、照顾病人、教育学生等有益工作发薪金,我们能够有足够的义务医生、护士、老师等来完成这些大量的重要工作吗?因此,实际上,让人们能够在从事好事中牟利,更能够完成更多的好事。而且,提供完成好事的劳务,得到适当的报酬,互惠互利,并没有不好。
“借公益慈善之名谋利”,如果是把善款私吞入囊,当然是罪大恶极。但这问题在于私吞善款,不在于“谋利”本身。如果是通过公益慈善,提高声誉,甚至可能从而使其公司的生意增加,也可能牟利,但如果没有为非作歹,笔者认为也没有问题。
再说环保。研究与发展出减排与节能的技术,并用这新技术赚大钱,也是“把环保工作当做赚钱工具”,但如果没有其他更严重的危害,这是大大提高环保,利人利己的,非常值得鼓励的工作,完全不应该指责。
在一个分工发达的市场经济,只要没有对第三者(包括全社会甚至全球)造成没有补偿的外部成本(空气污染、烟霾、温室气体排放等是典型例子),人们进行牟利活动,多数是互惠互利的,甚至可以达到全经济的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学第一福祉定理),长期而言促进经济增长,没有反对的理由。
人们对牟利有很大的保留,包括凌庆荣先生的文章与站长的话所体现的,也有一些原因。第一,有些人为了一己之私,用危害他人的手段赚钱。但如上所述,这问题在于对他人的危害,不在于牟利。第二,即使有人用危害他人,甚至违法的手段赚钱,要获得证据制裁他,未必容易。不过,至少要有合理的怀疑,不然,不应该只用“牟利”来诋毁人。
例如这次新加坡汽车出入口商协会不久前致函政府部门,以废气排放量过高污染环境为理由,要求当局对延长拥车证的旧车收取附加费,即使这附加费对汽车出入口商有利,只要对环保也有利,又没有其他重大危害,笔者认为没有怀疑汽车出入口商协会的理由。
本文以同样标题于2016年10月3日首刊于新加坡《联合早报》交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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