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理名先生2月4日在《联合早报·交流站》撰文《学校停车收费须考虑的因素》,认为笔者于2月1日在《联合早报·言论》发表的支持停车收费的文章《学校停车收费的效率与公平》,“忽略了几个重要因素”。虽然笔者不否定庄先生所举的几个因素的重要性,但这些因素并不影响“从效率观点来看,学校停车收费应该进行”的论点。
首先要说明,停车收费的效率作用,主要是让人们考虑停车位的成本。如果人们不愿意支付停车位的成本,提供很多停车位,很可能是浪费的,是低效率的,尤其是在缺乏土地的新加坡。其实这不只是学校停车收费的问题,也是一般的“使用者支付”(users pay)原则的效率基础。还有,如果由于免费停车而鼓励人们多用车,而少用公共交通工具、脚踏车或步行,这些做法多数是非常违反效率的。这是因为汽车与汽油有很大的外部成本(包括污染、堵塞、噪音与炫耀性消费等),而骑脚踏车与步行的益处可能没有被充分认识到。因此,笔者向来建议对汽油征收更高的污染与堵塞税,而反对多数鼓励汽车的政策,包括免费停车。
再看庄先生所提的重要因素。“首先是地点因素……大部分学校都建在远离地铁站的住宅区内,只有少量的巴士支线可到达,因此学校和其他(离开地铁站近的)公共部门是不能相提并论的。”离开地铁站远,可能使其停车位的机会成本比较低,收费也应该相应地低。与一般的“使用者支付”的原则一样,收费应该根据成本。
因此,地点因素只影响收费的高低,不影响是否应该收费的原则。离开地铁站远,也可能增加开车的需求,但如下所述,比较高的需求也不影响“使用者支付”的原则。
“第二是选择因素。教师的工作地点都是教育部分配的……教师通常隔几年都会被调派到不同学校。”给定这个分配,教师很难选择住在离开工作地点近的地方,因而对开车与停车位有比较高的需求。这应该增加教师们多付停车费的意愿,却不减少停车收费的效率。 但可能有公平的问题。这可以通过调整教师的薪金来补偿。笔者支持校园停车收费的同时,也建议“应该同时给全体老师超比例的补偿”。这样,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
“第三是时间因素。一般职工上午8到9点钟上班,有小孩的能先安排小孩到托管中心或学校,而教师在7点钟上班,如需搭公共交通,那根本都无法做到这样的安排。”这与上述第二点一样,提高教师开车的需要,可能应该在教师的薪金上有适当的考虑,但不影响“使用者支付”的原则。
“第四是工作性质。大部分职工如要把工作带回家,也只不过是少量文件,而教师有大量的试卷和作业本要批改,搭公共交通把这些带回家是非常因难的……”有些职工,如要把工作带回家,可能须要带一部小机器,是否就应该给他们免费租用送货车?显然的,职工是否要把工作带回家,应该考虑方便、成本等因素。不过,不论是否带回家,不应该影响“使用者支付”的原则。
校园停车免费由来已久,忽然考虑取消,受影响者难免提出各种维持免费的理由。如上所述,这些“理由”并不构成免费的效率原因。不过,有如笔者上次的文章所述,“校园停车免费早已被认为是在学校工作的一种福利,人们在认识到这种福利的情况下,可能接受比较低的薪金。如果现在忽然取消而没有补偿,可以说是不公平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方法,是实行停车收费,但“同时给全体老师超比例的补偿”, 就可以避免“影响教师的士气和这个职业的吸引力”。这超比例的补偿,一方面是考虑到,由于笔者上次文章所论述的一些原因,比起其责任与工作量,教师薪金明显偏低。
本文刊于《联合早报》2016年2月6日,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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