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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罪犯有很多不同方式,本文只简单比较三个常用的:罚款、监禁、鞭打,不涉及其他诸如劳动改造、驱逐出境等。本文是进行一般性讨论,不针对任何个别判决;笔者不要被误以为是在藐视法庭。

比较罚款与监禁,绝大多数经济学者偏好前者。斯坦福大学的A.M. Polinsky 与S. Shavell 教授认为,‘应该尽量采用罚款,直到其财富被罚完,才采用监禁’。这道理很简单(但请比较下述复杂性),如果能够用增加罚款的方式来替代监禁,达到同样惩罚的程度,社会不但可以节省很多监禁的成本,还有罚款的收入。若然,为什么绝大多数(如果不是所有)国家并没有尽量以罚款替代监禁呢?经济学的简单推理,是否忽视了一些问题呢?

一个普通看法是,上述简单经济学推理,只考虑效率,没有考虑公平与平等的问题。如果只用罚款,富人不会怕,对其他人也不公平。公平与平等的问题的确也须要考虑,但如下所论,这并不能排除对效率的重视。

有些人(包括富人)的钱是用不正当的方式赚来的,这是非法收入的问题,应该以法律来限制;有些消费是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这是环保的问题,应该以征收污染税来限制。为了简单地针对这里的问题起见,我们大致忽视或抽象掉这些问题,或假定已经有适当的应对方法。如果一个人(包括富人)用一万元,通过旅游或购买物品与劳务,花掉对社会造成一万元成本的东西,我们并不会有什么意见,因为他付出了同样的代价。那么,如果他在某地违规停车,对社会造成一百元的损失,为什么不能够用罚款一百元来补偿呢?

一个原因是,如果他没有被发现违规停车,就不必给罚款。假定发现的或然率是十分之一,我们罚他十倍,一千元,就可以抵消惩罚的或然率不等于一的问题。罚款应该等于损失除以惩罚的或然率。绝大多数人都是厌恶风险的,面对有十分之一被罚款一千元的风险,除非他在那儿停车的利益显然大于一百元,他是不会停的。让他获得大于一百元的利益,付出预期(或长期而言等于)一百元的代价来弥补社会的损失,总体而言是有净利益的,就像普通物品的买卖这样,为什么不允许呢?

读者可能会说,那是非法的呀,至少是违规的呀!然而,我们为什么肯让人们以比较高的价格,购买生产成本比较高的物品,却不肯让人们以比较高的价格,购买会造成损失比较大的停车位呢?一个考量是,有些地方与时段,例如在高峰期的要道,停车所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如果根据损失定价,几乎是没有人会付款停车的,不如限制完全不允许停,可以节省一些费用。即使是这样,当偶尔有人或因为疏忽或有某些必要,在那儿停车了,那为什么根据损失除以或然率的罚款,还不足够呢?(有些城市会取消违规太多次者的驾照。)

再看看另外一类情形。在很多明文规定24小时允许收费停车的地方,尤其是在中心繁忙地段,很多城市也有最高的停车时间的规定。即使多缴费,也不能合法停车超过例如一或两小时。相对于需求,繁忙地段的停车位很稀缺,增加停车位的成本也很大。相对于需求,钻石宝玉、龙虾鲍鱼等的供应也很稀缺,增加生产的成本也很大,但我们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让市场的供需力量决定的高价格来分配稀缺物品的。为什么不根据市场法则分配繁忙地段的停车位呢?为什么须要限制最高停车时间,而不必限制钻石宝玉、龙虾鲍鱼等的最高消费量呢?

极端平均主义者可能会认为,最好是每种物品都人人平均分配,没有任何人可以多消费,人人平等。然而,为什么要给不吃辣的人同样数量的辣椒?即使要平等,应该看总购买力的平等,而让人们根据不同的偏好购买物品。其次,如果不看对生产与社会的贡献,人人收入平等,会造成激励严重缺乏,人人受害的结果。因此,对总体收入分配平等的追求,必须在效率与平等之间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

可以论证,不论要达致的平等程度是多少,应该在总体收入分配方面着手,而在具体物品、具体措施上,应该采用市场法则,以效率挂帅,不论富人穷人,一元就是一元。可以帮助穷人,可以向富人多抽税,但不应该限制他们多买鲍鱼或在繁忙地段多停车,只要他们多付款。让人们可以在更多的领域以多付款来获得他们要的物品,就能够对他们多征税而不会太大地打击他们的激励,我们就能够以比较低的成本,获得同样水平的平等程度,使人人(包括富人与穷人)都获利(详见笔者Ng,1984年在《美国经济评论》的文章)。

不过,大多数经济学者(包括笔者在还没有写上述文章前)都没有认清上述在具体措施应该以效率挂帅的原理,很难怪绝大多数人不喜欢让富人在很多领域可以花大钱买他们要的东西,不喜欢富人能够在繁忙地段长久停车,不喜欢富人违规犯法,可以罚款了事,而付不起高额罚款的穷人却须要坐牢。这种心理,使法官在很多可以采用提高罚款的情形,也使用监禁。然而,难道就经济学者对,包括法官的其他人都错误?事实往往是介于黑白之间,双方都各有道理与不足。

考虑一个重大的犯罪,谋杀。绝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是不能够只用罚款,不论罚多么多,而必须至少用监禁来处罚的。经济学者多数也同意,但他们应该问,为什么?一个可能回答是,生命是无价的(价值是无限大的)。这个答案是有问题的。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把你杀死,不论再给你或你的家人多么多钱,都不能充分赔偿。在这个意义上,生命是无价的。但是,没有任何人能够与愿意付出无限大的金钱,来减少死亡的或然率。同意与否,根据人们最多愿意付出多数钱来减少例如百万分之一的死亡或然率,经济学者可以估计出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估价。根据Viscusi 与Aldi 2003年的估计,美国人当时平均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约等于当时的一千万美元。假定这数据不变。

简单起见,假定惩罚的或然率是一。一个人杀死另外一个人,只罚款相当于上述生命估价的一千万元,是否足够呢?社会面对多死一个人的情况,但如果拿这一千万元罚款去投资在有效减少死亡率的地方,可以使社会面对少死好几个人,因为根据研究的估计,这些投资所蕴含的生命价值,比上述一千万元少得多。因此,让人们多杀死一些人,拿这些罚款去投资在有效减少死亡率的地方,可以使更多人避免死亡,这好像是值得的。是吗?

如果罚款一千万元便可以了事,亿万富翁就可以草菅人命,他们作威作福的力量不也太大了吗?根据上述论述,让富人可以在更多领域使用金钱,就可以对他们多征税而不太大打击其激励,不是就可以抵消他们的力量的增加吗?然而,由于各种合法与非法的逃税,提高对富人的税率,未必能够真正对所有富人都提高有效税收。更进一步说,很多人的财富并不是靠做出对生产与社会有贡献的事情而赚来的,而是靠祖宗、关系,甚至是滥用权力、贪污、犯法等危害他人的手段而获得的。虽然说应该取缔这些行为,但未必能够完全成功。因此,不能够让富人有太大的作威作福的力量,对像谋杀这样的重大犯罪,不能单单靠罚款来惩罚。

还有,由于对人们财富的信息不很清楚,罚款的阻遏力度不确定。虽然监禁的阻遏力度也因人而异,但两种惩罚并用可以减少阻遏力度太不够的问题,这像在财务投资中,把鸡蛋分散在不同篮子的作用一样。不过,由于监禁比起罚款的纯效率方面的低效性,应该避免过分使用。

其实,不单是重大犯罪,很多炫耀性的消费,对他人也有负面作用,即使不考虑公平与平等的问题,纯粹从效率上的考量,也应该对炫耀性消费与钻石性物品征收高额税收。(详见笔者1987年在《美国经济评论》的文章。)不过,与其限制,不如课以高税,寓禁于征。同样地,在一定范围内,以高额罚款取代或辅助监禁,同时适度取缔不当收入,加大‘劫富济贫’的力度,来抵消富人的得利,也多数有利,尤其是当人们比较认识到上述直接与间接的经济因素时。

有两个结论大致是正确的。第一,由于很多人不是很明白上述道理,使罚款的使用偏低,没有更多地以罚款来替代其他惩罚方式。虽然罚款不能够完全替代,但可以更多地替代与辅助监禁。第二,当一个国家的税收效率提高,逃税问题减轻,非法收入减少时,就可以更多地以罚款替代其他惩罚方式。不过,罚款的数额必须足够高,不但要考虑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还要看惩罚的或然率。涉及一万元的欺诈,只罚款数千元,如何能够有效遏制犯罪呢?

比起监禁,鞭打应该能够以比较小的物质成本,对罪犯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有些强悍的惯犯,在监牢里可能还能够欺负其他犯人,监禁的遏制作用可能不够大,可能须要用鞭打来辅助。然而,有些人认为鞭打是野蛮的惩罚方式,文明社会不应该使用。是吗?

看到甚至想到鞭打的情形与痛苦,当然是令人厌恶的。但是,如果须要使用超越罚款以外的惩罚,鞭打比监禁比有一些重要优点。除了物质成本比较小,鞭打比较能够(不是完全)针对罪犯本身,而监禁往往使其家人受到很大的连累。如果更大地累及无辜,监禁是否比较文明呢?坚持鞭打比监禁更野蛮的人,可能有些鸵鸟。

给定人们对鞭打犯人有厌恶感,这也应该被认为是鞭打的精神成本。因此,鞭打应该保留在对付重大与重复的犯罪。对不是太重大的犯罪,尤其是初犯者,应该避免使用鞭打,也应该尽量以高额罚款来替代与辅助监禁与鞭打。

2013年6月25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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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光

黄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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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光:父母原籍广东惠来县。1942年出生于马来西亚,毕业于槟城韩江中学(1961)、新加坡南洋大学(1966)、悉尼大学(经济学博士, 1971)。曾在澳大利亚Monash大学任教授(1974-2012)与荣休教授(2013开始)。现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经济系Winsemius讲座教授。于1980年被选为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于2007年获得澳大利亚经济学会最高荣誉 - 杰出学者。在经济学、哲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数学、宇宙学等学术期刊(包括AER, Economica, EJ, JET, JPE, RES, SCW)发表两百余篇审稿论文。兴趣与贡献包括: 中国经济问题,福祉经济学与公共政策,提创福祉生物学与综合微观、宏观与全局均衡的综观分析,与杨小凯合作发展以现代数理方法分析古典的分工、专业化与经济组织的新兴古典经济学。近著:《宇宙是怎样来的?》,2011;《从诺奖得主到凡夫俗子的经济学谬误》,2011;《快乐之道: 个人与社会如何增加快乐?》,复旦大学出版社,将于2013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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