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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有幸于12月参加了讨论幸福问题的威海峰会。这主要是徐景安教授[1]主导的。徐老不但在主办讨论幸福的会议,倡议21世纪幸福宣言》等理论层次上致力工作,而且通过提供咨询,在实际改善许多机构与企业的员工的快乐上,也有很大的贡献。徐老与我在关于快乐或幸福问题上有大致共同的看法,但也有一个重要的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幸福多数指长期快乐,而快乐多数指当时的快乐,但给定同样的时段,幸福与快乐是一样的。徐老认为幸福与快乐不同,幸福是比较高级的快乐,只有人能够感受幸福,动物只能够感受快乐。以我的定义,一只狗可能比一个人更加幸福,但徐老认为狗完全不能够有幸福感。我们在会议上讨论,彼此没有说服对方。本文讨论这个问题。

一般上,人们认为有些感受是比较高级的,例如对诗词或古典音乐的欣赏;有些感受是比较低级的,例如对啤酒或冰激凌的喜爱。这是由于下述或类似原因。首先,对诗词的欣赏,多数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而冰激凌连婴儿也会吃。其次,诗词的欣赏会加强将来的欣赏能力,而吃太多冰激凌可能会发胖,酗酒更加可能会对健康与对其他者(不说‘他人’,因为不排除动物)造成危害。由于这些或类似原因,人们可能认为不同的感受有高低级之分。其实,只要适当考虑对他者与将来的影响,就不须要分高低。

有人认为‘幸福’应该排除不道德的快乐。例如一个强奸犯在某天可能因为强奸得逞而很快乐,但不能说他很幸福。笔者认为道德的问题很重要,但完全可以通过考虑对将来与对他者的快乐的影响来处理。那位强奸犯是把自己当天的快乐(说成幸福或福祉都无所谓)建筑在他人更大的痛苦上(多数也是建筑在他自己将来的痛苦上),因而是不道德的,是必须受谴责的。问题不在于他当天的快乐本身,而是对他者及对将来快乐的负面影响。

用道德来定义幸福或快乐,笔者认为是因果倒置。用什么来定义道德呢?(道德不能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必须用其他概念来定义。)笔者用快乐来定义道德。终极而言,不道德主要就是对他者快乐的负影响。可能有人会问笔者,‘那你又用什么定义快乐?’严格地说,快乐是一个基本概念,不必也不能用其他概念来定义,但可以解释如下。

一个主体(例如一个人)的快乐是其主观感受中感觉为好的或正面的感受(positive affective feelings), 包括肉体上的快感与精神上的欣慰。快乐的反面是痛苦,也是包括肉体与精神上的。【所谓肉体上的快感或痛苦,实际上最终也是精神上或主观意识的感受。强调快乐包括肉体与精神上的,主要是避免被误会为只包括纯粹肉体上的感受。】净快乐是快乐减去痛苦。

人类肯定能够有比动物更加复杂与比较高层次的精神上的快乐与痛苦。比较低级或简单的物种,多数完全不能够有精神上的苦乐,只有肉体上的苦乐;更低级的物种,多数连肉体上的苦乐也没有。【详见笔者《从综观经济学到生物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一书内,关于福祉生物学一文的论述。】笔者认为黑猩猩与狗等物种,应该能够有某些精神上的苦乐。为了给徐老比较大的空间,让我们排除能够有精神上的苦乐的动物,假定只有人能够有精神上的苦乐。

如果徐老定义幸福是精神上的快乐,或是某种【下文略去这条件】精神上的快乐,则根据这个【与笔者的不同的】定义,不能够感受精神上的苦乐的动物,当然不能够有幸福感可言。因此,根据徐老对幸福的定义,他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根据笔者的定义,笔者的看法也是正确的。如果只是定义上的差异,不必写本文,但是还有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讨论上的方便,下文采用徐老的定义。根据这定义,幸福与快乐是不同的。幸福是快乐的一种,是精神上的快乐,不包括肉体上的快乐。吃冰激凌的快乐,不是幸福;性爱的快乐,也不是幸福。这类快乐,动物也有。你晚上回想这一天【或一生】,认为成就【不论是在享受、事业、家庭、社会贡献等方面】很大,感到欣慰,这是幸福。

上述重大问题是,个人以及社会,应该极大化幸福还是包括幸福的快乐?徐老显然认为应该极大化幸福。笔者认为应该极大化包括幸福的快乐。

先考虑个人的情形。假定对他者与对将来的快乐没有不同的影响,你选择下述两项中的那一项?

甲:一生极度的肉体上的快乐【例如快乐量为九千万亿个单位】加上高度的精神上的快乐【即幸福,例如幸福量为十万个单位】。

乙:一生极度的肉体上的痛苦【例如痛苦量为九千万亿个单位】加上很高度的精神上的快乐【即幸福,例如幸福量为十一万个单位】。

从极大化包括幸福的总【净】快乐量的观点,肯定选择甲,但极大化幸福量要求选择乙。

可能有人认为,在乙的情形,虽然肉体上很痛苦,幸福感依然很高,可见对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从社会的观点,乙可能更好。从社会的观点,应该极大化所有人【假定不影响动物的快乐】快乐的总和,则也并不排除选择乙。【详见笔者《黄有光自选集》有关论述。】

对于社会的选择,把上述甲与乙维持不变,只加上‘社会上每个人都有’,则极大化幸福要求选择乙,而显然地,选择甲才是合理的。若然,应该强调包括幸福的快乐,虽然并不排除对幸福的重视。

如果采用笔者的定义,幸福与快乐是相同的。如果采用徐老的定义,幸福与快乐是不同的;但终极而言,我们应该极大化包括幸福的快乐,而不是排除快乐,只极大化幸福。


[1]徐景安教授中华管理英才论坛副主席、中国幸福管理研究院院长                       中国领导科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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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光

黄有光

124篇文章 6年前更新

黄有光:父母原籍广东惠来县。1942年出生于马来西亚,毕业于槟城韩江中学(1961)、新加坡南洋大学(1966)、悉尼大学(经济学博士, 1971)。曾在澳大利亚Monash大学任教授(1974-2012)与荣休教授(2013开始)。现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经济系Winsemius讲座教授。于1980年被选为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于2007年获得澳大利亚经济学会最高荣誉 - 杰出学者。在经济学、哲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数学、宇宙学等学术期刊(包括AER, Economica, EJ, JET, JPE, RES, SCW)发表两百余篇审稿论文。兴趣与贡献包括: 中国经济问题,福祉经济学与公共政策,提创福祉生物学与综合微观、宏观与全局均衡的综观分析,与杨小凯合作发展以现代数理方法分析古典的分工、专业化与经济组织的新兴古典经济学。近著:《宇宙是怎样来的?》,2011;《从诺奖得主到凡夫俗子的经济学谬误》,2011;《快乐之道: 个人与社会如何增加快乐?》,复旦大学出版社,将于2013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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