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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经济学家茶座》2008年底。
快乐应是人人与所有公共政策的终极目的[1]
黄有光
澳洲蒙纳士(Monash)大学经济系教授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
 
快乐是绝大多数人(若不是全部人)的终极目的,是一个极重要的问题,但对它的关心与研究很不足够,尤其是经济学者。不过,近十多年来,已经有许多经济学者研究快乐问题,也有许多研究快乐问题的文章在一流经济学期刊发表。对此,笔者感到很欣慰,因为笔者认为,快乐不但是人人的终极目的,也是唯一理性的终极目的。因此,快乐也应该是(但未必是)所有经济政策与所有其他公共政策的唯一终极目的。对这道理的认识与推广,有助于大量减少无谓的痛苦,有助于避免应该最终为快乐服务的道德、原则、法律、主义等,被野心家与局部利益团体或个人所利用,而违背大多数人的长期快乐。

笔者认为本文所述要义,是伦理哲学的最基本要点。伦理哲学家如果能够深入认识这要点,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与低层次的争论。

什么是快乐?笔者是研究福祉经济学的,因此对快乐问题,尤其是与经济的关系,向来很感兴趣。福祉或幸福是比较正式的讲法,或多数指比较长期的快乐。给定同样的时期,不考虑讲法的正式与否,则快乐(happiness)、福祉(welfare)、和幸福(subjective well being)都是完全的同义词。如果一个人终身大都很快乐,则他就有幸福的一生。

快乐是一种和痛苦相反的主观感受,包括感官上的享受与精神上的欣慰。大部分时间,一个人多数没有快乐的感受,也没有痛苦的感受,快乐值等于零。当他生病、受到伤害(肉体上或是感情上),忧伤时,他的快乐就是负值。当他有感官上或是心灵上的享受时,他的快乐就是正的,而快乐或痛苦有不同的强度。如果以时间为横轴,以快乐的强度为纵轴,一个人的快乐(横轴或中性线以上)与痛苦(中性线以下)可以用一条曲线来表示。净快乐就是中性线以上的面积减去中性线以下的面积。于是,尽管存在不同类型的快乐方式,总的快乐却是一维的。

几点说明。第一,快乐只包括正的或好的(快乐)与负的或不好的(痛苦)感受,不包括中性的、没有苦乐的感受,或把这种中性的感受算为零。例如,我现在可以看到墙壁是米色的,但如果我对这个视觉没有正的或好的,也没有负的或不好的感受,而且此外没有其他感受,则此时的快乐量为零。

第二,快乐包括所有正的或好的与负的或不好的感受,不论是肉体上或精神上的,不论是高级的或低级的,如果可以分高低的话。其实笔者认为快乐本身,除了不同的强度,没有高低之分。只有在一些另外的意义上,才有高低之分。例如,某种快乐感受,需要比较长时间的培养或训练,才能感受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比较高级的。

第三,快乐本身也没有什么好坏之分。为什么有些快乐或享乐方式被认为是好的,有些被认为是不好的呢?这是因为有些享乐方式会直接或间接的(例如通过对知识或健康的影响)增加将来或他者的快乐(不说‘他人’,因为不排除动物的快乐),有些会减少将来或他者的快乐。如果没有影响,或有同样的影响,则不同的快乐只有强度的不同,没有好坏的不同。

当然,不同的快乐感受,有性质上的不同。欣赏音乐的快乐感受与吃冰淇淋的快乐感受,即使在时间与强度等方面都是一样的,他们之间有很大的主观感受上的性质上的差异,即哲学家所讲的不同的qualia。然而,不论是音乐还是冰淇淋,如果给予感受者同样程度的快乐,又没有对将来或他者的快乐有不同的影响,虽然感受不同的qualia,其快乐量是一样的。人们一般上褒欣赏诗词与古典音乐或阅读的快乐感受,而贬吃冰淇淋的快乐感受,有一些原因。首先,前者一般上可以通过陶冶性情或增加知识而增加将来或他者的快乐,而后者一般上会通过增加体重而减少将来的快乐。其次,吃冰淇淋的快乐感受不需要通过培养,人人知道,而欣赏诗词或阅读的快乐感受需要培养,很多人重视不够。

快乐是终极目的

国内研究快乐问题的先行者陈惠雄博士说,多年前他写快乐论时,有人批评说,‘我们应该讲吃苦,不应该讲快乐!’ 尤其对年轻人,强调能吃苦的精神是对的。这种精神,也能减少困难所带来的痛苦。但是,最终而言,吃苦或是为了将来的快乐,或是为了他者的快乐,才有意义,才有价值。(不说‘他人’,因为不排除动物甚至上帝的快乐。)若为吃苦而吃苦,何必呢? 若人生一定永远痛苦大于快乐,我宁可世界毁灭!

追求快乐并没有不好, 损人利己才是不道德. 有一首民歌说,‘我们努力地工作,是为了幸福的生活。’ 什么是幸福的生活呢? 幸福的生活,就是快乐的生活!

快乐是一种主观感受,是我们直接感到好的,因而快乐是我们的终极目的。工作为了赚钱(也可以是为了他人的快乐),赚钱为了消费,消费为了快乐。快乐不为其他任何东西;快乐是终极目的。快乐也能使我们健康与工作得更好。但健康与更好的工作,最终也是为了(自己或他者的)快乐。

快乐是唯一的理性终极目的

大多数人都要得到快乐,快乐是终极目的, 这是无可争议的。但笔者进一步认为,快乐是唯一的理性终极目的,任何其他目的,终极而言,都应该是为了得到快乐。这是比较有争议性的,但却是在伦理意义上正确的。

例如邓小平强调的人民利益、生产力、与综合国力这三个标准,笔者是非常支持的。这三个标准非常实际、重要与有盖括性。不过,我们可以进一步说,提高生产力是为了将来的人民生活与综合国力, 综合国力是为了确保人民生活. 那人民生活是为了什么呢? 是为了快乐。 因此,终极而言,只有快乐一项。

可能有人会认为,除了快乐,还有其他许多重要的东西,例如自由、民主、人权、主权、正义、爱情、自尊、自我实现等。甚至可以说,这些东西比快乐更加重要。这种看法,有正确的一面。为了短期的或个人的或少数人的快乐,而牺牲例如国家的主权,多数会减少多数人将来的快乐。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主权或其他的重要原则或事项比短期的快乐更加重要。不过,它们之所以更加重要,就在于增加多数人将来的快乐。因此,终极而言,事实上,就只有快乐一项而已。

可能有人认为,像自由、民主、人权等重大原则,是有超越快乐的内在重要性的,对它们的坚持,即使减少快乐,也是值得的。这种看法,也有正确的一面。个人或集体,往往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重大原则,对所有人长期而言,往往是得不偿失的。为了避免这种失误,而在实际或政治层面强调重大原则的重要性与绝对性,应该是有需要的。然而,这并不否定,在伦理哲学或道德的终极层面,所有的原则,终极而言,应该是为快乐服务的。

一女不事二夫的贞操观

为了看清上述伦理真谛,考虑中国古代对‘一女不事二夫’的贞操观。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即使丈夫去世,甚至只是拜了堂而还未圆房,也不应该再嫁。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这种贞操原则,是有超越快乐的内在重要性的,对它们的坚持,即使减少长期快乐,即使造成重大痛苦,也是值得的。这种贞操观,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真的造成难以估计的重大痛苦。因而,经过长期的苦难之后,这种贞操观,逐渐被人们抛弃。在这方面的贡献,包括许多小说家对这种贞操观的批判。

不要以为,像‘一女不事二夫’的贞操观对快乐所造成的重大危害,只是古代人们的愚蠢所造成,现代是不会出现这种事情的。实际上,即使是现代,即使是现在,甚至是将来,许多重大原则(包括民族主义)经常被人们利用来从事对大多数人造成重大危害的勾当。

生命是绝对神圣的?

举一个例子,考虑向来人们所认为的‘生命是神圣的’这观点。以笔者所知,这种观点,在西方社会,尤其是信基督教的人们,及修读医科的学生,特别强烈。笔者并不认为,‘生命是神圣的’观点,没有其正确的一面,其错误在于把这原则绝对化,及与快乐分裂开来。

多年前,笔者曾经与一位正在修读医科的学生讨论及生命的神圣性的问题。他斩钉截铁地说,‘生命是绝对神圣的。当一个人有生命的危险时,我们必须不计任何牺牲,竭尽可能地挽救她的生命。’笔者说,‘如果资源有限,例如你只有一千颗药丸,而今天有一个重病垂亡者,非得吃完所有这一千颗药丸不能确保其性命。然而,明天将会有一千个初患者,每人吃一颗药丸,就能挽救性命。那你是要在今天救这个重病垂亡者,还是等明天救一千个人呢?’ 他还是斩钉截铁地说,‘今天就必须救这个重病垂亡者,因为生命是绝对神圣的!’

对医科学生强调生命的神圣性,有其正面作用,可以增加医生对治病救人的重视,减少草菅人命的不负责任行为。然而,生命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能使人们享受快乐。你害死一个人,就使他不能享受快乐。如果我活着,肯定是在受苦,也不能对他者的快乐有所贡献,那么我宁可死亡,或未曾出生。

盲目强调生命的绝对神圣性,不但可能会,而是已经造成,并且将继续造成大量的苦难。有许多患了绝症的病人,已经几乎完全没有希望,却在经受巨大的痛苦。有些甚至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然而,由于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禁止安乐死,医生与亲友也不能帮助他们早日脱离苦海。

笔者的一个目击经验

笔者在这方面有一个目击的经验。我的前同事杨小凯,对分工的经济理论有特殊的贡献,不幸于2001年9月被诊断为晚期肺癌,并于2004年七月七日逝世。在他逝世前约两个星期,我到他家看他时,他三次对我说,最大愿望是尽早去见上帝,因为非常痛苦。(小凯约于2002年时皈依基督教。)老实说,我也是受了生命神圣的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影响,不然当时应该劝小凯说,既然非常痛苦,又已经没有希望救治,对家人也是一个重大负担,为何不服食安眠药,早日脱离苦海,早日去见上帝呢? 敢于这样劝其朋友的人,我会非常敬重她!

通常我们会鼓励人们,即使有重大困难,要勇敢地活下去。托尔斯泰也叫人们要热爱生活,即使是在受苦的时候。一般上这是对的,因为这种精神能够减少痛苦,而且希望能够克服困难,将来会得到快乐,或对他人(包括在科技、艺术、社会、亲情等方面)作出贡献。然而,像小凯的情形,已经是万无一望,何必多受几个月的巨大痛苦呢?像这种情形,很多很有理性的人们,为何不能选择提早结束生命的理性途径呢?

预期效用/快乐

第一,由于进化上的原因,几乎每个人都有过度怕死的基因。适当程度的怕死,不但减少无谓的死亡风险,也增加预期效用/快乐,因而是符合理性的。当有不确定性时,理性的行为或偏好是把预期效用极大化。如果肯定会下雨,带雨伞是理性的;如果肯定不会下雨,不带雨伞是理性的。如果不肯定,应该把预期效用极大化。假定各种情况的效用有如下述:

  下雨 不下雨
带伞 11 12
不带伞 2 13
 

像上述情形,如果不下雨,带伞(比起不带伞)所造成的效用损失(带伞的累赘)等于1;如果下雨,不带伞(比起带伞)所造成的效用损失等于9. 因此,只要有超过一成(百分之十)的下雨机会,带伞就比不带伞好。例如下雨的机会是二成;不下雨的机会是八成,则带伞的预期效用是:(11 × 0.2) + (12 × 0.8) = 11.8;不带伞的预期效用是:(2 × 0.2) + (13 × 0.8) =10.8. 带伞的预期效用比不带伞的预期效用高。

什么是效用?一个人的效用反映或代表她的偏好达致的程度。既然快乐是终极目的,如果不考虑对他者的影响,也不考虑信息不足够的情形,则理性的偏好应该就是把快乐极大化。在这简单的情形,效用与快乐就可以通用。

当有不确定性时,理性的行为或偏好是把预期快乐(或福祉)极大化。(详见笔者Ng在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 1984 的文章。)因此,所谓过度的怕死,就是怕死到减少预期效用/快乐的程度。例如,冒一点危险就能大量增加快乐,也不敢冒险,则是过度的怕死。为什么人们有这种过度的怕死的偏好呢?

一个人的偏好,既受先天遗传因素(基因)的影响,也受后天教化的影响。这就是所谓nature 与nurture。过度的怕死的倾向,主要大概是先天的作用。遗传因素是靠自然选择,而自然演化而来的。有助于生存与传宗接代的因素被保存下来。因此,基因所极大化的是生存与传宗接代上的适应性(fitness), 而非预期效用或快乐。过度的怕死的偏好(如果不是过度的太过度),有助于生存。因此,虽然过度的怕死的倾向会减少预期快乐,也会被传播。(详见笔者在Biology and Philosophy 1995 的文章。)

帮助脱离苦海,胜造三级浮屠

不能否定,有些情形,例如当一个人面对重大困扰,或心情非常忧郁时,可能会不恰当地选择自杀。由于死了就不能复生,我们应该劝人们不要轻易选择结束生命,而要设法克服困难。然而,如果面对像不治之症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预期快乐肯定是巨大的负数,选择结束生命是理性的。而且,由于多数人有过度的怕死的倾向,当一个人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冷静思虑后,决定结束生命时,绝大多数情形是继续生存的预期快乐是非常大的负数,也就是继续生存将会经受大量的痛苦。像这种情形,十有八九是应该选择结束生命而没有这么选择,很少是不应该选择结束生命而选择自杀。

当一个人理性的选择结束生命,而求死不能时,帮助她脱离苦海,至少胜造三级浮屠。当然,我们必须有适当的法律,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例如遗产),而使他人早日归天。不过,笔者肯定,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在处理安乐死的问题上,绝对失之太严,使许多应该早日安乐死的人们,继续经受巨大的痛苦。笔者认为,当今各国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及人们关于生命的绝对神圣性的道德观,造成许多无谓的痛苦,比起古代‘一女不事二夫’的贞操观所造成的苦难,不遑多让,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现在可能有很多人很难理解,为什么古代的人们会这么愚蠢,为什么会持有‘一女不事二夫’的贞操观。笔者相信,多一两百年,也很可能将会有很多人很难理解,为什么21世纪的人们会这么愚蠢,为什么会持有‘生命是绝对神圣的’的道德观,为什么会容忍那些严厉处罚帮助无望的垂亡病人早日脱离苦海的勇敢的医生的法律?为什么熟读正气歌的人们(包括笔者),会不敢劝他们的无望的垂亡朋友,选择早日脱离苦海的理性决策?

在我们讥笑古人的愚蠢之前,是否应该反省我们自己的愚蠢与懦弱?

任何道德原则与公共政策最终应该为快乐服务

如果我们认识到,如果不顾造成大量痛苦,坚持像‘一女不事二夫’的贞操观,是非常愚蠢的,就应该认识到,任何道德、原则(像上述民主、自由、人权)、法律、政策等,最终都是应该为快乐服务的。因此,没有任何原则(无论多么重大),是有超越快乐的内在重要性的。一个原则之所以重要,最终而言,就在于其对快乐的贡献。因此,笔者认为,快乐是唯一的理性终极目的,任何其他目的,终极而言,都应该是为了快乐。这个观点,虽然比较有争议性,但却是在伦理意义上正确的。

其实笔者进一步认为,千百年来,伦理哲学家们的最大错误,就在于没有明确的认识到,终极而言,快乐是唯一有价值的东西。在这个终极价值的问题上,人类的伦理哲学到十九世纪的效用主义者(像边沁等人),已经达到顶峰。其后的论争,甚至包括效用主义者的米勒,都是在走下坡路,都是在倒退。这当然不否定,在个别问题上,在把效用主义应用到具体问题上,后来的伦理哲学家们有一定的贡献。例如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家Peter Singer, 在把效用主义应用到现代的一些具体伦理问题上,尤其是关于动物的福祉,有重要的贡献。[见其Animal LiberationPractical Ethics 二书。Singer 多年前在Monash大学,曾和笔者合写过几篇伦理哲学的文章。]

也不能否定,非效用主义的学者,在实用伦理哲学问题上,也有所贡献。例如经济学诺奖得主森(Amartya Sen)强调穷人或不幸人们的生活能力与功能的重要,其论点被联合国机构所重视。不过,在伦理道德的终极问题上,他和我的观点不同。我同意照顾穷人、人权等的重要,但认为终极而言是为了快乐。我们曾经在期刊上(见笔者Ng 与Sen 在Economic Journal 1981 上的文章)与口头上争论过几次,彼此没有说服对方。我与Amartya(森)的论争,甚至间接的在我和森的大弟子Prasanta Pattanaik 之间进行。最后,Prasanta 对我说,‘每次我和Amartya谈论这问题时,就认为Amartya对;而每次我和你谈论这问题时,就认为你对!’

快乐与痛苦是每个人(甚至是每个有苦乐感受的动物)所能直接感受到的。因此,认为快乐是有正价值的,痛苦是有负价值的,是显而易见的。最肤浅与狭窄的观点是,一个人只看到自己的与眼前的快乐,没有看到将来的与他者的快乐。因此,认为快乐是终极目的,甚至是唯一的终极目的,可以是一种肤浅与狭窄的观点。如果比较深入分析,就会认识到,不能只看到自己的与眼前的快乐,也要看到将来的与他者的快乐。因此,必须重视对大众的长期快乐有贡献的道德、原则、法律、制度等。由于像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等的巨大重要性,在实用或政治层面上强调他们的原则性或绝对性,以避免人们,尤其是政客们,为了私利,轻易损害重要的原则。久而久之,人们把这些应该最终为快乐服务的道德、原则、法律、制度等绝对化,把他们认为是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就像古代人们把‘一女不事二夫’的贞操认为是有独立于快乐的内在的绝对价值一样。

对任何一个道德原则X,我们应该要问,为什么要遵守X?如果说,必须遵守X,因为要Y,而Y不是快乐。那么我们必须继续问,为什么要Y?最后必然得出,最终是为了快乐。不必再问,为什么要快乐,因为快乐的价值是每个人可以感受到(如果是自己的快乐)或体会到的(如果是他者的快乐)。因此,快乐是唯一的终极目的,是唯一具有终极价值的东西。

从最肤浅与狭窄的一己之私的快乐观点,进行最深入的探讨后(伦理哲学家Hare所说的critical analysis),达到快乐为唯一的终极目的与唯一有终极价值的,所有道德、原则、法律、公共政策等,都应该最终为快乐服务。这不但不是肤浅,而是最深入的洞见。伦理哲学家的最大错误就在于没有深入到这个层次,只停留在强调道德、原则、法律等的重要性。这种强调,在实用或政治层面往往是好的,甚至是非常重要的。但在伦理哲学的最基本层面,则是肤浅的。

如果没有认识到,所有道德、原则、法律、政策等,都应该最终为快乐服务,则会产生像‘一女不事二夫’的贞操观与‘生命是绝对神圣’的道德与法律,造成许多人的无谓的大量痛苦。其实,像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等都经常在世界各国被别有居心的人们利用来进行对人民不利的勾当,包括危害很大的不正义战争。

其次,一般上良好的道德、原则、法律等,有很多个。当不同原则之间有冲突时,如果没有一个最终最基本的大原则(应该是快乐),则我们应该遵守那一个呢?例如,言论自由的原则是好的,是非常重要的。同样的,反对种族主义的原则也是好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几年前,澳大利亚有一个电台报告员说了一些被认为有种族主义的话,被电台当局处罚或警告。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不应该处罚;有人认为必须处罚种族主义的言论。这两个原则都重要,何去何从?笔者认为应该权衡两者的相对重要性。但应该根据什么来权衡?既然快乐是人们的终极目的,应该根据对快乐的直接的与间接的长期总影响来权衡。

 

快乐、偏好与生活满足感(Life Satisfaction

考虑下述两个人的一生经历。张女士从小到大,从年轻到老年,遭受许多肉体上与精神上的苦难。辛苦工作而得出的成就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也使她很气恼。然而,就在她五十岁生日车祸意外去世前一天,她获得了诺贝尔奖。她生的辛苦,而死的快乐。李先生也是在五十岁生日车祸意外去世。然而,他却与张女士相反,一生享尽各种肉体上与精神上的高度快乐。不过,就在他去世前一天,他得知他的升职申请没有被通过,使他非常气恼。他生的快乐,而死的痛苦。

张女士的一生,显然痛苦远远大于快乐;李先生的一生,显然快乐远远大于痛苦。可是,可能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哲学家明言)宁可做张女士,不愿意做李先生。【读者不必担心,如果选择来世投胎,笔者肯定不会和你争做张女士;笔者宁可做李先生。】这有几个原因。

第一,人们有‘最后胜利’的情怀。有许多事情或比赛,例如篮球赛,以最后的总积分决定胜负。即使在上半场中国队远远落后于英国队,下半场也多数时间落后于英国队,但只要在最后几秒钟总积分超过英国队,中国队就胜利了。当然,像这种情形,人们要最后的胜利。积分的暂时领先,主要是为了取得最后的胜利,不是目的;最后胜利才是目的。然而,在一个人的一生中,任何时候的快乐感受都是最终目的,都有价值。理想的是,天天快乐,年年快乐,而不是百年痛苦,最后一天才快乐。当然,暂时的饥饿能够增加进食时的快感;工作的辛苦也可能能够增加成功的快乐。然而,如果后来能够达到的快乐程度是一样的,与其先辛苦(快乐水平先-2)再快乐(后+6),不如先快乐(先+2)再又快乐(后+6)。

如果上述数目不是指快乐量,例如是指消费量,则未必总量多就一定比较好。例如,先消费20, 后消费10,总消费量是30,但快乐量可能是先10,后-5(比前一期减少消费可能造成痛苦),总快乐量只有5。不如先消费10, 后消费15,总消费量只有25,但快乐量可能是先7,后10(比前一期增加消费可能增加快乐),总快乐量是17。

第二,由于像上述先苦后甜对快乐的贡献,使人们可能有过度强调先苦后甜的情怀,而忽视了应该根据总快乐量来取舍,因而错误的偏好张女士的经历。

第三,人们过度强调最后胜利的错误,可能部分是受天生的‘顶峰-终结’法则(peak-end rule)所影响。当一个人经历一段时间的痛苦或快乐感受后,他对这段时间的感受的评价,大致只根据感受最强的程度(顶峰)与终结时的感受强度的平均值,这就是学者们发现的‘顶峰-终结’法则. 我们之所以天生有这种倾向,大概是因为根据这法则比较容易进行评价,而且根据生存与传宗接代上的适应性,最重要的并不是把总快乐量极大化,而是追求快乐的顶峰(交配),与避免痛苦的顶峰(死亡的危险)。然而,这是没有感受的基因的极大化,我们不是基因,而是有感受的人,我们应该把快乐极大化。

第四,人们大概有回忆上的短视的错误。20世纪初期与中期,有许多经济学家,包括Pigou, Ramsey, Harrod, 都认识到许多人的短视,没有充分看到长远的将来,因而许多国家需要采用强制性的养老金储蓄。将来看的不够长远,同样的,回想过去,也可能比较着重不久前的,而忽视比较长久之前的。这两种短视,都是错误。

第五,如上所述,虽然我宁可投胎为李先生,不要做张女士,然而,如果让我替世界选择,是要有一个李先生或是一个张女士,我会选择张女士。张女士虽然一生痛苦远远的超过快乐,然而她在人类知识上的贡献很大(不然不应该会得到诺贝尔奖),间接对人类的快乐应该有大量的增加,多数会远远的超过李先生的快乐与他对他人的贡献。

由于上述原因,如果你偏好张女士的一生,我不会反对。(但我自己还是宁可做李先生。)在张女士车祸前一刻,如果问她的生活满足感,答案可能会很高。根据调查,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满足感与快乐有很大的正相关。然而,不能否定,有些人的生活满足感可能受到她对他者的贡献的影响。不过,理性而言,对他者的贡献,终极而言,应该是对快乐的贡献。因此,为了他者,人们的偏好和生活满足感可能和她自己的快乐偏离,然而,至少是理性与终极而言,这种偏离,或是因为无知与信息不够(因而不是原则上要偏离),或是为了他者的快乐。如果不是为了他者,而有意选择减少自己快乐的选择、生活等,笔者认为是不理性的。(详见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 1999 上的拙著。)

道德内在价值观的由来

对一些道德原则如正义、平等等,人们大都认为,除了对快乐的贡献,它们也有其内在的价值。这有进化与社会上的双重原因(又是nature 与nurture)。由于人类在很大程度上靠人际合作才能生存,因此,我们天生有能够帮助人际合作的天生禀性,包括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同情心)与羞恶之心(正义感)。要求平等与羞恶的正义感,不但有助于人际合作,也有助于避免自己被他人欺负。近年学者发现,至少在约三分之一的人们,有天生的利他主义情感,帮助他人自己会感到快乐。是非之心(判断是非的能力;这可以指认知能力,也可以指判断道德上的正误的能力。古人比较不做这方面的辨别。因此,孟子所谓‘智’,应该概括认知能力与判断道德上的正误的能力。)当然对人际合作也有贡献,但在非人际合作上也很重要。笔者不肯定人们是否真的天生有恭敬之心,可能后天与害怕后果的因素比较重要,不过应该天生有‘友善之心’,虽然也应该有‘防备之心’,而‘为己之心’则更不必多说了。

由于我们天生有能够帮助人际合作的上述天生禀性,加上父母、兄弟姐妹、同伴、学校、社会的教育与影响,使我们认为道德原则有内在的价值。这种观点虽然是普遍的,几乎是人人具有的,然而却是肤浅的。深入的伦理分析应该得出快乐才是具有终极价值的。我们的禀性无非是有助于生存与传宗接代,而生存本身并没有价值,因为痛苦的生存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因而最终应该只有快乐才有价值。

结论

终极而言,快乐是唯一理性目的,是唯一有价值的东西。因此,人人的目标,任何经济政策与所有公共政策,所有道德原则,应该以快乐为最终目的。认识这一伦理哲学的最基本原理,有助于避免无谓的痛苦,有助于避免野心家与私利者用美丽的主义,进行不利于大多数人的快乐的勾当。不过,我们同时也必须避免野心家与私利者,用快乐或人民利益的幌子,牺牲对长期快乐更加重要的原则、法律、制度等。如何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依然应该根据长期的总快乐。一般上,重要的大原则(重要性根据对长期快乐的贡献),例如人权、法治、言论自由等,不可以轻易违背。另一方面,如果肯定对长期快乐不利,不论多么神圣,例如‘生命是绝对神圣的’或是什么主义等,都不应该盲目坚持,以避免犯上类似‘一女不事二夫’的重大错误。

2008年9月23日完稿于南洋理工大学经济系。


[1] 为了完整起见,本文一小部分段落借用了笔者前此发表过的文章。
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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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光

黄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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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光:父母原籍广东惠来县。1942年出生于马来西亚,毕业于槟城韩江中学(1961)、新加坡南洋大学(1966)、悉尼大学(经济学博士, 1971)。曾在澳大利亚Monash大学任教授(1974-2012)与荣休教授(2013开始)。现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经济系Winsemius讲座教授。于1980年被选为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于2007年获得澳大利亚经济学会最高荣誉 - 杰出学者。在经济学、哲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数学、宇宙学等学术期刊(包括AER, Economica, EJ, JET, JPE, RES, SCW)发表两百余篇审稿论文。兴趣与贡献包括: 中国经济问题,福祉经济学与公共政策,提创福祉生物学与综合微观、宏观与全局均衡的综观分析,与杨小凯合作发展以现代数理方法分析古典的分工、专业化与经济组织的新兴古典经济学。近著:《宇宙是怎样来的?》,2011;《从诺奖得主到凡夫俗子的经济学谬误》,2011;《快乐之道: 个人与社会如何增加快乐?》,复旦大学出版社,将于2013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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